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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模式”可有效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来源:郑州果树研究所 作者:田鹏 2017-11-15 00:00:00 浏览量: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科技创新成为深化改革,调结构转方式的第一驱动力。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6%,进步显著,但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70%-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事实上,全国农业科技的研发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部分科技成果水平已经世界领先。然而,由于农业科技成果与农业行业本身的特点,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远低于其他行业。深入剖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限制因素,探讨解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的策略和方法,对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高效实施全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影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最理想的途径是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这也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努力的方向。以科技成果为商品,供求关系的平衡再平衡是实现农业不断升级的重要动能。分析农业科技成果在产业中的供求关系发生和变化,是认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行为本质的关键钥匙。

  1.1 、农业经营主体结构决定成果需求不足

  根据我国传统农业的发展历程,自给自足是其主要的经营模式,而农户是主要的经营主体。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妇女、儿童、老人等更是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人群。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经营主体转变。农民合作社增速迅猛,据统计,201612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179.4万家,同比增长17%,实有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但长期受小农经济的影响,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底子薄的不争事实,在现阶段还将持续较长时间。

  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科技成果的受让方,主体弱在供求关系中就表现为:一是接受新成果的意愿不高,没有主动寻求和应用成果的动机,在市场中则表现为科技成果需求不足,没有需求拉动则没有成果的快速转化;二是应用新成果的能力不够,一项新成果从转化到应用还需后续的再试验和再开发,主体没有承担再试验和开发的实力,制约成果转化推广进程;三是鉴赏成果的主观判断力不足,很难对所需成果进行有效选择,时有跟风和从众现象发生,导致成果利用率不高。

  1.2、 科技人员权益保障难影响成果供给质量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果转化推广影响因素多,由于农业属系统工程,成功与否受自然条件、生产体系、经营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成果应用在生产中很难像其他行业一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二是农业科技成果易传播难维权,比如果树品种,由于是无性繁殖,很难通过控制知识产权限制传播,维护所有者权益。

  鉴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科技人员在进行转化推广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便突出成果的特点和优势,无形中增加了投入成本和精力,并且这部分工作,在现有评价体系中,很难对科技人员利益相关的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有所帮助。此外,成果知识产权难于保护导致科技人员权益得不到保障。综合以上原因,科技人员重创新而轻转化,因此,成果供给与产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模式探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科技成果在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存在巨大鸿沟。如何以促进产业进步为目标,发挥科技引领和驱动作用,调动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积极性,协调供求关系,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值得深入探讨。经多年实践,就成果需求不足和成果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科研机构+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基层农户”四位一体的转化推广模式,籍此以供思考和启示。现将该模式运转体系阐述如下:

  2.1 、强化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优势,支撑产业发展

  农业科研机构是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农业科学院建院60周年贺信提出,“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的“三个面向”要求,为全国农业科研机构发展指明了方向。科研机构要以此为目标,发挥科技平台和人才优势,强化产业需求导向,开展更加符合产业、更加便于转化、更加利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科技创新,培育优秀科研成果,提高农业科技成果供给质量,为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2、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成果区域化应用

  鉴于我国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仍以一家一户为主,存在规模小、产业信息不对称等弱势,对科技成果缺乏主动寻求和投资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科技市场需求不足的假象。为弥补经营主体不足,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产业信息集中、科技需求把握准的优势,加强产业区域布局和科技宣传,对所需科技成果按迫切程度进行优先排序,对利用科技成果的行为给予土地、融资等的资源配置优先和补助政策倾斜,为利于科技成果实施,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创造和优化实施环境,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提供引导和保驾护航。

  2.3 、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带动成果快速转化

  龙头企业具有规模化、资金实力强、注重长期效益等特点,科技成果转化可使企业达到绿色节本、提质增效等目的。企业有意愿和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成果买单,兼顾科技人员权益,可实现科企互利共赢的合作结果。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龙头企业通过规模优势可享受到资源配置和政策优惠等诸多红利,大大节约成本。通过签定科企长期合作协议,在当前的政策下,企业还可获得产业引导等项目的后补助经费支持。重要的是企业在享受科技和政策带来收益的同时,通过先行先试达到示范带动目的,实现科技成果在产业中的快速应用推广,同时弥补我国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不足的困境,有助于改变科研和产业两张皮的局面。

  2.4 、基层农户多形式参与,实现成果增收增效

  在地方政府的引导和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下,基层农户充分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好处,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成果转化推广过程中。首先,龙头企业在扩大规模生产时需要更多的土地,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流转的形式获得资本性收入;其次,农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农忙季节,农户可到企业务工获取工资性收入;第三,农户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可按照企业的生产标准体系自行发展生产,利用企业统一的营销体系,实现产品与企业同标准的销售,获取经营性收入。

  综上所述,“科研机构+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基层农户”四位一体的转化推广模式,在当前可有效拉近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距离,弥补经营主体较弱的不足,保障科技人员的成果权益,打通科研与产业之间的“肠梗阻”,实现科技与经济之间良性循环,促进成果快速转化。